中政大发 [2001]23号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处级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1年第26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1年12月3日
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做好我校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加大干部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条件,确保以好的作风选拔出作风好的干部,为加快我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二、选拔任用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4、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坚持按岗选任的原则;
6、坚持任期制与干部岗位交流的原则;
7、坚持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8、坚持按条件选拔与破格任用相结合的原则;
9、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0、坚持依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范围与方式
选拔任用校部机关和院(系)的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岗位职数设置方案》执行,不得因人设岗。
选拔任用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方式分为公开竞聘上岗、直接委任和选任等三种方式。
1、校部机关及院(系)等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在校内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2、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由校党委按照直接委任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校部机关和院(系)的处级领导干部。
(1)少数岗位无人应聘或只有一人应聘形不成竞争的;
(2)新建立的党总支或进行调整的党总支,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总支负责人;
(3)兼任副职,且该副职不占职数的;
(4)其它需要委任的岗位。
3、党总支、校工会、校团委的处级领导干部,根据有关章程的规定和有关选举办法,按照干部条件和任用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
四、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党政管理工作中来。
3、熟悉高校相关工作,有组织领导和科学决策能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有改革开拓创新的精神,工作中有政绩。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不谋私利,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协调能力强。
五、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应有五年以上的工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校部机关和院(系)的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在副处级岗位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担任校部机关和院(系)的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备三年以上的正科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担任教学、科研系统及相关单位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
3、最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且不得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
(1)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4、初任的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应当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连任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女干部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应当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女干部,年龄应当在52周岁(含52周岁)以下。
5、以下情况经校党委同意,可以破格选拔和任用:
(1)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校部机关干部;
(2)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且校内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3)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部门或特殊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
6、担任党委职能部门处级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龄的有关要求。
7、具体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和特别资格另行制定;
8、身体健康。
六、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的程序
1、成立公开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组。
2、公布岗位职数和任职条件、任职资格。
3、公开报名。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
4、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报名竞聘人。
5、组织竞聘演说和民意测验。
6、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对副处级职位竞聘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前,应当征求该单位正职领导的意见。
7、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用决定。
8、任前公示。
9、签发任职通知。
(二)直接委任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
2、校干部工作小组研究确定重点考察人选。
3、组织考察。
4、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委任决定。
5、任前公示。
6、签发任职通知。
(三)选任干部的程序
1、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反复酝酿,提出初步人选。
2、经校干部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初步重点考察人选。
3、组织考察,考察范围视情况确定。
4、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正式候选人。
5、提交党员大会或团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进行选举。
6、选举结果报常委会讨论决定。
7、校党委发任用通知。
七、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
竞聘和委任上岗的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聘期为三年;选任制干部按有关章程规定的任期执行。
八、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交流
为了丰富领导干部的工作经验,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交流和调整的程序,原则上按照与新岗位相应的程序进行。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九、回避制度
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校领导或者双方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十、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
十一、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我校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开竞聘上岗的范围
校部机关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院(系)等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都应当在校内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二、竞聘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列举的条件。
三、竞聘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应有五年以上的工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竞聘正处级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在副处级岗位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竞聘副处级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正科工作经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
竞聘教学、科研、教辅及相关单位正处级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在副处级岗位工作的经历、正高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
3、最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且不得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
(1)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4、初任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连任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女干部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女干部的年龄应当在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
5、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其处级领导岗位的竞聘人员,一般应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6、以下情况经校党委同意后,可以破格参加公开竞聘:
(1)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校部机关干部;
(2)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且为校内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3)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部门或特殊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
7、竞聘党委职能部门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龄的有关要求。
8、具体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和特别资格另行制定;
9、身体健康。
四、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期限
1、竞聘上岗的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为三年,其中前半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式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另行安排;
2、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五、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的程序
1、成立相关工作机构
(1)校党委成立公开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公开竞聘上岗工作。
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主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校级领导班子的全体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聘工作的具体操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3)领导小组下设党委系统、行政系统、教学科研系统和后勤系统等四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各工作组成员包括党政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群众代表共11—13人组成。工作组成员名单由组织部提出,领导小组审定。
2、公布岗位职数和任职条件、资格
以党委文件形式公布《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意见》;以通告形式公布参加公开竞聘的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资格、推荐和报名的时间及地点。
3、公开报名
报名地点设在党委组织部。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
组织推荐是指组织部门及被推荐人所在的基层支部、总支推荐。
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要先征得被推荐者本人的同意。群众推荐应由1人推荐,5人附议。个人自荐的,可选择1—2个竞聘职位。
报名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组织部领取和填写《报名表》、竞聘人交个人 1 寸免冠照片。组织推荐的《报名表》应由推荐单位(组织部门、被推荐人所在的基层支部或总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推荐单位的公章。由被推荐人所在的基层支部推荐的,加盖所在党总支的公章。
4、资格审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结合具体岗位的任职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结果由组织部以书面方式通知竞聘人:
(1)如果只有一人符合该岗位竞聘条件而形不成竞聘的,通知该竞聘人终止竞聘程序;
(2)符合条件者,通知竞聘人准备参加下一程序;
(3)不符合条件者,通知竞聘人退出竞聘程序。
5、竞聘演说和民意测验
(1)校部机关和院(系)正处级岗位竞聘人的竞聘演说和民意测验由各工作组组长主持。
(2)竞聘人所在单位、其竞聘职位所在单位的教职员工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原则上应当参加竞聘人的竞聘演说和民意测验,其他师生可自行参加旁听。竞聘演说活动的时间、地点、演说人注意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提前一天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师生公布。
(3)竞聘演说包括:竞聘人演说(主要内容为竞聘理由、任职后的基本工作思路等);工作组成员就工作思路和与本岗位有关的知识向竞聘人提问、竞聘人当场答辩、工作组成员进行测评;进行民意测验。
(4)竞聘演说和民意测验结束后,工作组应根据竞聘人的综合条件作出评价,并按照“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提出重点考察人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5)校部机关和院(系)副处级岗位的竞聘人不进行竞聘演说,由组织部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按照“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提出副处级岗位的重点考察人选。
(6)竞聘演说和民意测验的评价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
6、组织考察
在公开选拔干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处对拟任者进行考察。
组织部应将考察结果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竞聘者的德才表现、工作业绩、主要特点和不足。
对副职竞聘人在进行组织考察前,应当征求该单位正职领导的意见。
7、常委会集体研究并作出聘任决定
常委会在听取竞聘者竞聘演说、民意测验和组织考察情况的汇报后,经集体研究,作出聘任决定。
8、任前公示
由组织部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将竞聘的职位、经过以及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人员向全校师生公示。
公示期限为三天。公示内容在学院路校区和昌平校区同时张贴。
组织部负责受理师生对被公示人的异议,并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常委会将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任用。
9、签发任职通知
公示期结束后,由组织部按照干部任职程序办理。
六、在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中,教职员工如发现适用程序不当、违规操作等问题,可向校纪委反映。
七、本《实施意见》未规定的其它事项,按《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干部的岗位职数设置方案
附件二:校部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
附件三:
中国政法大学公开选拔校部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的日程安排
一、成立相关机构(2001年11月28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二、公布岗位职数和任职条件、资格(2001年12月4日)
通过下发文件、校内广播、宣传橱窗等方式向全校公布。
三、公开报名 (2001年12月 5日— 7日)
报名地点设在两校区的组织部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 (2001年12月 8日— 9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组织进行。
五、竞聘演说和民意测验 (2001年12月 10日— 14日)
由各工作组组长主持进行。
六、组织考察(2001年12月 17日— 20日)
由组织部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
七、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选(2001年12月 21日— 22日)
组织部汇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八、任前公示(2001年12月 23日— 25日)
由组织部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进行。
九、签发任职通知(2001年12月 26日— 30日)
附件四
关于在学校机构改革和干部聘任工作中的纪律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改革,优化管理体制,提高办学效益,适应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的发展,学校党委决定对校部机关进行改革,并公开选拔聘任处级领导干部。为了保证这次学校机关改革和干部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全校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学校改革、搞好机构调整及干部聘任工作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认真执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机关各单位所有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这次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在机构改革和干部调整中,禁止用公款请客送礼,接风送行,借机分钱分物,用公款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四、各撤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本单位的财务、物资、档案等的清理和交接工作,严防财物及档案流失。
五、在干部聘任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六、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在机构调整和干部聘任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现任干部如果在机构调整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参加竞聘干部岗位的资格。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