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法大  >  正文

“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第25期举办——国际技术转让协议:从准备工作到协议起草

来源:国际法学院  9-24   阅读:
T AAA

2018年9月19日,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第25期——“国际技术转让协议:从准备工作到协议起草”专题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比利时根特大学国际法教授、律师、国际商事仲裁员Johan Erauw教授担任主讲人,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老师担任主持人。在讲座开始前,已经有许多老师和同学闻讯前来。下午2点30分,讲座正式开始。与会座谈嘉宾深度剖析了国际技术转让协议的实务问题,并与大家进行了探讨和互动。

Johan Erauw教授首先选择介绍国际技术转让协议出现的原因作为讲座话题的切入点。他指出,技术转让是当今跨国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围绕知识产权的竞争与合作也成为任何有潜力的跨国公司必须关注的事项。伴随着国际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商业合作使该领域的法律保护显得愈发重要。基于此原因,国际技术转让协议在跨国商业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后,Johan Erauw教授聚焦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具体介绍了国际技术转让协议在准备工作中的要点内容和注意事项。教授首先明晰了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含义、特征及区别。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该专有技术仍然具有保密性即可。在适用法律方面,专利权适用申请和注册地法,而专有技术适用寻求保护地的法律,这是它们的另一个重要区别。专利权的地域性和不同国家对专利权的强制性规定使得申请者必须在选择申请地时谨慎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需要在许可证的协商过程中协助双方达成协议,这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们需要了解特定技术领域的最新科技和发展状况,同时也要从协议双方的角度考虑其发展的成本、投资的风险,已经未来可能遇到的争端等等。教授还谈到了专利权授予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专利申请才可能获得通过。为了保证申请的专利符合条件,专利法要求提交保密协议。教授为我们详细介绍了保密协议的内容,如保密义务的期限、期满之后对保密内容的处理、保密义务的四种例外情况等。

Johan Erauw教授还就国际技术转让协议起草过程中的要点进行了详细介绍。他谈到,协议的标题并无多大意义,仅称“agreement”就足够。在起草过程中,还需要再次确认协议约束的对象,包括其名称、地址、代理权以及其关联企业等信息。还要区分非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协议三种协议及其具体区别。教授还谈到起草协议时应注意遵守反垄断法的限制、明确支付条款等。

在Johan Erauw教授讲述完毕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老师作了简要的总结,同学们也以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Johan Erauw教授的感谢。现场学生热情高涨,踊跃提问。共有三位学生及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疑问,Johan Erauw教授均一一详细解答。

本次讲座围绕国际技术转让协议,以国际商事交往大背景下公司间“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为切入点,多角度深刻阐释了国际技术转让这一重大问题,也增进了学生对国际技术转让协议的认知和理解。下午5点,讲座在热烈的讨论和雷动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编辑 陈睿

关闭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 微博 |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