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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徐显明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启动仪式上的发言

来源:徐显明  7-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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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我很高兴作为此次“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主讲人的代表参加活动启动仪式并作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普及是法学界的重要使命》。我想谈三点认识。

一、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中央即作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示中确立了“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政策,无政策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司法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新中国法律实践进行指导的最早证明。五十年代中期,毛泽东同志通过制宪,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原则。董必武同志则在党的八大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八字方针。两大原则与八字方针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初创时期的基本理念。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将邓小平同志以制度建设为特征的民主法制思想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依法治国”,既成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又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在经过近十年的实践之后,这一理念又增添了新的内容,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上五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到了理论上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是现阶段我国最先进的法治理念,它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以上新中国五十七年的法治发展史可以看出,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治实践。只有用不断适应中国国情发展需要并能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才会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应是全社会共同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可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它们分别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护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这五个环节均有指导意义。在立法上,实现法律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正义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在执法上,实现为民的目的性,效果的公正性和程序的严明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在守法上,认同法律的权威性及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和守法上的普遍性,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应有之意。在司法上,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公开性、公平性和程序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护法上,保证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法律监督的有效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属性。

从以上法治建设的五个环节可以看出,法治建设,事关社会所有的组织和个人,从执政党到武装力量,从国家机关到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组织到全体公民,所有社会主体无不处于法治建设的某一环节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国政法机关率先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教育活动,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他们的经验,必将为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最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三、法学界有责任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普及作出贡献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承担着五项使命,其一是为法治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其二是为法治建设提供合格的人才;其三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树立,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其四是弘扬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倡导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生活方式;其五是对外播扬中华民族的法治精神,使之成为影响世界的中国因素。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法学界所做的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即用自己的全部行动,推动全民族法律意识水平的提升。法学家走出书斋,迈向社会,是其履行法治建设分工的天职所在。此次“双百”活动的开展,对法学界而言,有着超乎寻常的意义。其一,它是法学家们了解基层,了解中国法治实践的宝贵机会。只有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提出解决中国问题方案的法学家,才是人民需要的法学家。其二,它是法学理论接受法律实践检验的最好时机,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法学理论才称得上科学的理论。其三,它是法学家们直接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服务,为西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难得的机遇。其四,它是法学界端正学术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地位,增强社会主义政治信仰的一次集体冼炼。基于以上认识,我相信参加此次宣讲活动的各位法学工作者都会珍视机会,用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去播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实现“双百”活动的目的而做出应有的贡献,以不辜负今天各位领导出席仪式而对我们所寄予的殷切期望。

谢谢大家。

(20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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