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新媒体联盟  2016-05-27

阅读数:


为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14)59号文件精神,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主要包括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同时包括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出现的符合“新媒体”定义的媒体平台。中国政法大学官方新媒体包括以中国政法大学,各二级单位、科研机构、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包括使用“中国政法大学”、缩写“法大”、“政法”及外文“CUPL”、“cupl”等字样)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

第二条 新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官方新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校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校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与时俱进。学校提倡校内各部门、学院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建设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新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四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校审批,擅自以中国政法大学及所属各单位和部门、任何组织、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五条 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者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VI识别系统》执行。

第六条 新媒体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须先报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于新媒体建立运营前向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新媒体建立运营申请手续,经党委宣传部核准后方可建立运营。

第七条 申请建立运营新媒体应当先报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

1.以学校名义建立运营的新媒体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2.院(部、处)、科研单位建立运营的新媒体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3.校级团学组织建立运营新媒体报由其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4.院级团学组织或班级建立运营新媒体报由所属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政法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

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须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该表可从宣传部网站下载,需写清下列事项:

⑴账号名称(如有备选名称也须填写);

⑵建立单位的名称;

⑶发布平台;

⑷创建时间;

⑸发布周期;

⑹发布内容;

⑺后台管理队伍信息:负责人须明确填写账号主管教师,管理员须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院、年级、住址与联系方式);以上事项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

2.主管单位同意建立运营的文件。

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开设运营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同意开设运营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等关闭其帐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中国政法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任何新媒体账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官方新媒体的消息发布,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发布等相关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四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以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官方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处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学校官方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新媒体公众账号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开设的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建立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学校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新媒体建设运营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2.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部门、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上一条:新媒体联盟每周榜单【05.22-05.28】关于三学期,你了解了吗?

下一条:中国政法大学新媒体联盟章程

关闭

策划:米莉 陈睿 设计:陈锐达 网页制作:陈睿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